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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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
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
的,受其(qi)他有(you)關法律、法規保(bao)護(hu)。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
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di)四條經營者與消費(fei)者進行(xing)交易,應當遵循(xun)自愿、平等、公(gong)平、誠實信(xin)用的(de)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de)合法權益不受(shou)侵害。
國家采取(qu)措施,保障(zhang)消費(fei)者依法行使權(quan)利,維(wei)護消費(fei)者的(de)合法權(quan)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fei)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tong)責任(ren)。
國(guo)家鼓勵、支持一切組(zu)織和個人(ren)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xing)為(wei)進行(xing)社(she)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zuo)好維護(hu)消費者(zhe)合(he)法(fa)權益(yi)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zhe)合(he)法(fa)權益(yi)的行(xing)為進行(xing)輿論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quan)利
第(di)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yong)商品和接受(shou)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shou)損害(hai)的(de)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de)(de)商品(pin)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cai)產安全(quan)的(de)(de)要求。
第八(ba)條(tiao)消費(fei)者享(xiang)有(you)知(zhi)悉(xi)其購(gou)買、使(shi)用(yong)的商品(pin)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
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
務,或者服(fu)務的(de)內容、規格、費(fei)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jiu)條消(xiao)費(fei)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huo)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
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xuan)擇(ze)商品或者服務時,有(you)權進(jin)行比(bi)較、鑒別和挑選(xuan)。
第十條消費者享(xiang)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
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jiao)易(yi)行(xing)為。
第(di)十一條消費者(zhe)因購買、使用商品(pin)或者(zhe)接受服務受到人(ren)身、財產損害的(de),享有依法獲得(de)賠(pei)償的(de)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you)依(yi)法成立維護(hu)自(zi)身(shen)合(he)法權益的社會團(tuan)體的權利。
第十(shi)三條消(xiao)費者(zhe)享有獲(huo)得有關消(xiao)費和消(xiao)費者(zhe)權(quan)益保護方(fang)面(mian)的(de)知識(shi)的(de)權(quan)利。
消費(fei)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pin)或(huo)者服務(wu)的(de)知識和使用(yong)技能(neng),正(zheng)確使用(yong)商品(pin),提高(gao)自(zi)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
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zhe)享有對商品和(he)服(fu)務以及保護消費者(zhe)權(quan)(quan)益工(gong)作進行監督(du)的權(quan)(quan)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
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zhe)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履行義務。
經(jing)營者(zhe)和消費者(zhe)有約(yue)(yue)(yue)定(ding)的,應(ying)當按照約(yue)(yue)(yue)定(ding)履(lv)行義務,但雙方的約(yue)(yue)(yue)定(ding)不得違(wei)背法律、法規的規定(ding)。
第十七(qi)條經營者應當(dang)聽取消費者對(dui)其提供的商品(pin)或者服務(wu)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jian)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
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
用商(shang)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
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
措施。
第十九(jiu)條(tiao)經營者(zhe)應當向消費者(zhe)提供有(you)關(guan)商品或者(zhe)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yin)人誤解的虛假宣傳(chuan)。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
明確的(de)答復。
商(shang)店提供商(shang)品(pin)應(ying)當明(ming)碼(ma)標價。
第二十條(tiao)經(jing)營(ying)者(zhe)應當標(biao)明其真實名稱和標(biao)記。
租賃他人柜(ju)臺或者場(chang)地(di)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
或者(zhe)(zhe)服務(wu)單據;消費者(zhe)(zhe)索要(yao)購貨憑證或者(zhe)(zhe)服務(wu)單據的,經營者(zhe)(zhe)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
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zhe)服務的實際(ji)質(zhi)(zhi)量與表(biao)明(ming)的質(zhi)(zhi)量狀況相等。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
或(huo)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an)照國家規定或(huo)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huo)者無理拒(ju)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規定,或者減(jian)輕、免(mian)除其損害消費者合(he)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tong)、通(tong)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you)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xiao)。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
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si)章國家對消費者(zhe)合法權(quan)益的保(bao)護
第二十六條國家(jia)制定有關(guan)消費者權(quan)益(yi)的法(fa)律、法(fa)規和政策(ce)時,應(ying)當聽取消費者的意(yi)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的工(gong)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
身(shen)、財產安全(quan)的行(xing)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
自的職責范圍內,采(cai)取措施,保(bao)護(hu)消費者的合(he)法權(quan)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
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
合(he)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
訴(su)條(tiao)件的(de)消費者(zhe)權益爭(zheng)議,必(bi)須受理,及時(shi)審理。
第五(wu)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
法權(quan)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san)十二條消費者(zhe)協會(hui)履行下列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zi)詢(xun)服(fu)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guan)消費者合法權(quan)益(yi)的問題,向有關(guan)行(xing)政部門反(fan)映、查詢、提出建(jian)議;
四(si)、受理消(xiao)費者的投訴,并(bing)對投訴事項(xiang)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su)事(shi)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zhi)量(liang)問(wen)題的(de),可(ke)以提請鑒(jian)定(ding)(ding)部門鑒(jian)定(ding)(ding),鑒(jian)定(ding)(ding)部門應當告知鑒(jian)定(ding)(ding)結(jie)論;
六、就損害消費(fei)者(zhe)合法權益(yi)的(de)行為,支持受損害的(de)消費(fei)者(zhe)提起訴訟(song);
七(qi)、對損害消費(fei)者合法(fa)權益(yi)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bo)媒介予以揭(jie)露、批評。
各級(ji)人(ren)民政府(fu)對消費者協(xie)會履行職(zhi)能應當予以支(zhi)持。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
務。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四(si)條(tiao)消費者(zhe)和經營(ying)者(zhe)發(fa)生消費者(zhe)權益(yi)爭(zheng)議(yi)的,可(ke)以通過下列(lie)途(tu)徑解決:
一、與(yu)經營者協商調解;
二、請求消(xiao)費者協會調解;
三(san)、向有關行(xing)政部門申訴(su);
四(si)、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min)法院(yuan)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
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
或者其他銷售者迫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
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
賠償(chang)(chang)后,有權(quan)向銷(xiao)售(shou)者追償(chang)(chang)。
消費者在(zai)接(jie)受服(fu)務時(shi),其合(he)法(fa)權益受到(dao)損害的,可以(yi)向服(fu)務者要(yao)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變更(geng)后承受(shou)其(qi)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chang)。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
以向其要(yao)求賠償,也可以向營(ying)業執照的(de)持(chi)有(you)人(ren)要(yao)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
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鎖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
租者(zhe)要(yao)求賠償(chang)(chang)。展銷會(hui)的(de)舉辦(ban)者(zhe)、柜臺的(de)出租者(zhe)賠償(chang)(chang)后,
有權向銷售(shou)者或者服務(wu)者迫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
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
者(zhe)不(bu)能提供經營者(zhe)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n)。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he)(he)國產品質量法(fa)》和(he)(he)其他有關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承(cheng)擔民事責任:
一、商(shang)品(pin)存在缺(que)陷的;
二、不具(ju)備(bei)商品應當具(ju)備(bei)的(de)(de)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ming)的(de)(de);
三、不符合(he)在商(shang)品(pin)或者其包裝(zhuang)上注明采(cai)用(yong)的商(shang)品(pin)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pin)(pin)說明、實物樣品(pin)(pin)等方式表(biao)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guo)家明令(ling)淘汰的(de)商品或者(zhe)銷售失效、變(bian)質(zhi)的(de)商品的(de);
六、銷售的商(shang)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ding)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的(de)要求,故意(yi)拖延或(huo)者無(wu)理拒絕的(de);
九、法律(lv)、法規(gui)(gui)規(gui)(gui)定的其他損害消費(fei)者(zhe)權(quan)益(yi)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ren)。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
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sheng)前扶養的人(ren)所必需的生(sheng)活費等(deng)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xing)事責(ze)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應當停止侵害、恢(hui)復名譽(yu)、消除影響(xiang)、賠禮道歉,并賠償(chang)損失(shi)。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
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
者與經營(ying)者另有(you)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
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
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
者的要求履行約(yue)定或者退回(hui)貨款(kuan);并應當(dang)承擔(dan)消(xiao)費者必須支付的合(he)理費用(yong)。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
理(li)費用。
第四(si)十八(ba)條依法經(jing)有關行政部(bu)門認定(ding)為不合(he)格的(de)商品,消(xiao)費者要求退(tui)貨的(de),經(jing)營者應當負責退(tui)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jia)賠償的(de)金額為消費者購買(mai)商品(pin)的(de)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de)費用的(de)1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
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you)違法所得的(de),處(chu)以1萬(wan)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情節(jie)嚴重的(de),責令停業整頓,吊(diao)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shou)的(de)商(shang)品不符合(he)保障人身、財產安(an)全要求(qiu)的(de);
二、在商(shang)品中摻雜、摻假(jia),以假(jia)充真(zhen),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ge)商(shang)品冒充合格(ge)商(shang)品的(de);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shang)品(pin)或者(zhe)銷售失(shi)效、變質的商(shang)品(pin)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
標志的;
五、銷(xiao)售的商品應當檢驗(yan)、檢疫(yi)而未(wei)檢驗(yan)、檢疫(yi)或(huo)者偽造檢驗(yan)、檢疫(yi)結(jie)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zhe)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xuan)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的要求,故(gu)意拖延或(huo)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xiao)(xiao)費者(zhe)人格尊嚴(yan)或者(zhe)侵犯(fan)消(xiao)(xiao)費者(zhe)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dui)損害消(xiao)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qi)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
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ti)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
華(hua)人民共和國治(zhi)安管理處(chu)罰(fa)條例》的(de)規定處(chu)罰(fa)。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
位或者上(shang)級機關給予(yu)行(xing)政處分(fen);情節嚴重,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八章(zhang)附則
第五十四(si)條農(nong)民購(gou)買、使用直(zhi)接用于(yu)農(nong)業生產(chan)的(de)生產(chan)資料(liao),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ben)法自1994年1月(yue)1日起施行(xing)。